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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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隆安县鑫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 广西誉可新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富氨贸易有限公司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山路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 类型 |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23执保223号 广西誉可新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富氨贸易有限公司、庞开勇、广西隆安县鑫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誉可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富氨贸易有限公司、庞开勇、广西隆安县鑫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桂0123民初99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网络查控系统的查询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富氨贸易有限公司、庞开勇、广西隆安县鑫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扣留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富氨贸易有限公司在你所用于其投标申请恢复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投标保证金600000元。 二、本院已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庞开勇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6号塞纳维拉花园××号楼××号不动产权,该不动产权已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进行首轮查封,本院(2020)桂0123执保176号案为第一轮候查封,本案为第二轮候查封。 三、本院已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庞开勇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6号塞纳维拉花园××至××号楼××号不动产权,该不动产权已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进行首轮查封,本院(2020)桂0123执保176号案为第一轮候查封,本案为第二轮候查封。 四、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华夏银行营业部13×××55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12.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五、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馆信用社86×××96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123.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开投支行21×××35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青山路支行6×××Y0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3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八、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青山路支行62×××Y0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8.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九、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61×××D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14.83澳洲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十、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61×××D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85.16加拿大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十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青山路支行62×××D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1.24加拿大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十二、本院已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山路支行62×××_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该账户已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首轮查封,本案为第一轮候查封。 十三、本院已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山路支行33×××_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该账户已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首轮查封,本案为第一轮候查封。 十四、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招商银行南宁双拥路支行62×××0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1701.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十五、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琅西分社17×××27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17.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十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17×××60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10.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十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50×××62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163.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十八、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开投支行21×××93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1626.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十九、本院已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86×××28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该账户已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首轮查封,本案为第一轮候查封。 二十、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62×××02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19.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二十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山路支行33×××_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496.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二十二、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商务区支行62×××82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12.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二十三、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2@wx.tenpay.com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3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17.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止)。 二十四、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8@wx.tenpay.com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43.04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243.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止)。 二十五、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11×××29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0.59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20.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止)。 二十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沪市A股市场A37×××67账户内的股票(证券简称为工商银行,证券代码为601600),冻结数量209股,实际控制数量209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止)。 二十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沪市A股市场A37×××67账户内的股票(证券简称为中国铝业,证券代码为601600),冻结数量1400股,实际控制数量1400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止)。 二十八、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庞开勇在沪市A股市场A37×××67账户内的股票(证券简称为中国银行,证券代码为601988),冻结数量100股,实际控制数量100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止)。 二十九、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隆安县鑫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20×××67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50858.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三十、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隆安县鑫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12×××92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人民币2624376.92元,冻结到位金额人民币59.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十一、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