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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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70元(缓交),依法减半收取6485元,由原告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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