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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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70元(缓交),依法减半收取6485元,由原告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