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港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 泰州市祥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祥华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港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298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以2400000元为基数;2019年5月9日当天,以2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以2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以22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以1874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529800元为本金);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0元,由原告负担211元,被告***、泰州市祥华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港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560元(账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