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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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元,其中支付原告***197507.896元,其中支付原告***163772.506元,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735.39元,支付被告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鉴定费5649元,合计7509元,由原告***负担418元,被告钟伟刚、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38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71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裁判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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