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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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彩田园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玉林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舍得乐文创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广西五彩田园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舍得乐文创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玉林五彩田园景区桂园科技馆项目合作协议》,被告广西舍得乐文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出科技馆,按照合同约定返回科技馆给原告广西五彩田园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舍得乐文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原告广西五彩田园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舍得乐文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给原告广西五彩田园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计算:2019年10月1日前39万元,从2019年10月2日起每月支付6万元至实际解除协议之日止); 被告广西舍得乐文创科技有限公司将已取得的营业收款182061.15元转至原告广西五彩田园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五、驳回原告广西五彩田园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广西舍得乐文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 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 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