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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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四、驳回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负担人民币5133元,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