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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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淮滨县忠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7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为: 一、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河南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河南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420元(按已付房价款的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5.05元,由***、***负担745.05元,由河南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1元,由***、***负担1540.1元,由河南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