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忆口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忆口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物业租赁合同》、《运营管理合同》于2020年3月7日解除,被告湖南忆口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腾空租赁房屋,返还房屋给原告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湖南忆口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2006元、运营管理费47412元; 三、被告湖南忆口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及运营管理费日标准向原告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3月8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原告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之日止); 四、确认原告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扣除被告湖南忆口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6729元作为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不再向被告湖南忆口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 五、被告***对被告湖南忆口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租金支付义务及房屋占用费中的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承担份额有权直接向被告湖南忆口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7元,减半收取1253.5元,原告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被告***、湖南忆口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