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姜艳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给付此款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23日利息769.90元、罚息3593.72元,本息合计104393.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自2019年8月24日起,***、姜艳继续以100000元本金和769.90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标准,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7.27元,由***、姜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