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姜艳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给付此款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23日利息769.90元、罚息3593.72元,本息合计104393.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自2019年8月24日起,***、姜艳继续以100000元本金和769.90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标准,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7.27元,由***、姜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