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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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在3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登记在申请人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89号房屋[房权证号:藤房权证藤州镇字第××号;土地证号:藤国用(2015)第15115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仍由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毁损、设置担保和设定抵押。 上述财产保全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后一年。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冻结、查封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