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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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116.7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自2017年8月28日、2018年7月12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均自2018年7月21日起以99508.35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自2018年8月25日起以99116.73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1月30日;自2019年2月1日起以94116.73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自2019年2月20日起以92116.73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82116.73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3月22日;自2019年3月23日起以82116.72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自2019年7月23日起以77116.72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已偿付的利息11449.16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12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计10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