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21民初1351号

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成凯,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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