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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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21民初1351号 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成凯,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颖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