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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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揉谷镇营业所×××账户(实际冻结663.6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世纪大道支行×××账户(实际冻结3.06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区康乐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159.46元)银行存款31486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支行营业部×××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22527.17元)银行存款31486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咸阳陈阳寨支行×××账户(实际冻结2198.99元)、×××账户(实际冻结129130.26元)银行存款31486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账户(实际冻结133.34元)、×××账户(实际冻结18.09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山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31486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神农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汉新城支行6×××账户(实际冻结503.96元)银行存款31486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延安北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26.10元)银行存款31486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部×××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31486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