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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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5日至2016年9月5日的物业费715.68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公证费100元,共1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