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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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089,415.93元及利息(利息以2,089,415.93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4,241.96元、保全费5,000.00元由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由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并由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已经收取的已完工程造价鉴定费762,945.00元,由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鉴定费的80%即610,356.00元,由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即152,589.00元,并与上述判决一并执行;鉴定机构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正则分公司收取的已完工程造价鉴定费209,000.00元,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向该鉴定机构主张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191,176.07元,由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515.33元,由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7,660.74元,反诉中的保全费5,000.00元,由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中的未完工程造价鉴定费85,000.00元,由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