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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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淘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23670元、利息791473.5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合计2340143.5元。 二、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青海淘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58元,其中12761元由被上诉人***、***、***、青海淘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另4097元由上诉人***自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青海淘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716元,由被上诉人***、***、***、青海淘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3450.12元,上诉人***负担10265.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