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淘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23670元、利息791473.5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合计2340143.5元。

二、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青海淘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58元,其中12761元由被上诉人***、***、***、青海淘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另4097元由上诉人***自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青海淘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716元,由被上诉人***、***、***、青海淘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3450.12元,上诉人***负担10265.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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