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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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口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实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翼客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翼客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西藏实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66305477.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翼客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藏实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万元、保全担保费60万元; 三、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翼客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西藏实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555000元,由原告西藏实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68473元,由被告上海翼客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86527元,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138652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