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泰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泰市兴发牧业有限公司
新泰市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新泰市泉沟镇东刘村村西山东泰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屠宰车间、变压器、院落及办公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新泰市兴发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1-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