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创新世纪桑拿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56元(已扣除维修费74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工程款10.5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工程款45056元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分别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