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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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 莒南县东兴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误工费10901.18元、护理费6958.2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14117.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5882.62元; 三、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989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8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2441.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70%扣除2000元绝对免赔后)赔偿6709元; 四、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医疗费15466.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4554.68元、护理费5218.65元、交通费4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27739.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418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保险以外的剩余损失法医鉴定费1547元,赔偿商业三者险扣赔的20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3547元(已付37541元)。 上述第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