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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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浙B82H**号牵引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40935.8元和浙B82H**号牵引车、浙B××××挂号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赔款387322.54元,共计428258.34元,支付给原告***、***、***、***、***【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58××××938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浙G6××××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40905.23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赔款309865.85元,共计350771.08元,支付给原告***、***、***、***、***【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账号:9558××××9390】。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浙B1F2**号牵引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40905.23元和浙B1F2**号牵引车、浙B××××挂号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赔款309865.85元,共计350771.08元,支付给原告***、***、***、***、***【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58××××940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浙L11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3993.58元,支付给原告***、***、***、***、***【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58××××94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浙B8Y5**号牵引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3993.58元,支付给原告***、***、***、***、***【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账号:9558××××9424】。 六、被告宁波伟兴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544554.99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尚应赔偿494554.9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58××××943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60元【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账号:9558××××9440】。 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60元,被告宁波双义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58××××945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8元,由原告***、***、***、***、***负担171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24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24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负担24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2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负担24元;由被告宁波伟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77元;由被告***负担1851元;被告***负担1851元,被告宁波双义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