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智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
江阴宝柏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智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7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智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75,000元;

三、原告上海智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73元,由被告***、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3-22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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