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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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圣达水电有限公司                 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 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在借款本息228,633,028.24元及律师费10万元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要求富邦钒钛公司支付原告在该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的部分; 二、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在借款本息228,633,028.24元及律师费1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圣达水电有限公司6,400万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85,4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