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辽阳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719.09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1100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332367.20元;以上合计452086.2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6.00元(原告***、***预交4168.00元),减半收取4168.00元,由原告***、***承担17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承担399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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