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哈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哈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6750‰,自2016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4.3375‰,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哈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6750‰,自2016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4.3375‰,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650.00元(此款已按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未能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