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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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对沧州市新华区三里家园小区14-2-401、16-1-1405、16-2-1401、17-1-1901、17-1-1903、17-1-2001、17-1-2002、17-1-2005、17-1-2101、17-1-2201、17-1-2202、17-1-2203、17-2-701房产进行查封、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6)冀09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17-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