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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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539,736.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539,736.3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10,039.03元(264,184.03元+145,855元),由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4,184.03元,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8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