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轩锋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华欣印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4493333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6日,此后相应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轩锋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华欣印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杭州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266.5元,由被告***、***、浙江轩锋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华欣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5×××5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