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新乡市民顺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获嘉县鑫桥薯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472250元。同时,还应支付代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990.92元(自代偿之日2019年6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以代偿金额472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新乡市民顺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嘉县鑫桥薯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乡市民顺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嘉县鑫桥薯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8元,减半收取4214元,保全费2896元,共计71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新乡市民顺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嘉县鑫桥薯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