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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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众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山东巨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巨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众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