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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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4546.9元;

二、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3964.82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308.73元;

四、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多垫付的费用85294.12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娄底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布溪支行,账号:4305********-000002﹚。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94元,减半收取735.47元,由被告***负担514.83元,由被告***负担22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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