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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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康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江西康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传播侵害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诺必行婴宝化妆品产品包装》著作权的行为; 二、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江西康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江西康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439.2元,驳回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江西康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驳回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0元,合计21680元,由江西康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344元,由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