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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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富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共同偿会昌农商行贷款本金208,033.31元以及至贷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18年10月28日共结欠利息40,188.96元,其中从2014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贷款利率按合同年利率6.765%计算,2017年8月7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贷款年利率按7.837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若***、***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会昌农商行行使抵押权,对***、***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名下奥迪牌型号FV6461HBQWG,发动机号343196,车架号码LFV3B28R2E3033862,车牌号赣B×××××)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富骅公司不承担本案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