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
安徽奇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3551号之二

原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奇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9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予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79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立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梦涛

书记员史丽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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