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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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 安徽奇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3551号之二 原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奇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9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予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79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立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梦涛 书记员史丽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