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夏州兴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临夏州兴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9784122.81元及利息(以19784122.81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933元,由被告临夏州兴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146元,由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787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临夏州兴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407400元,由临夏州兴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5920元,由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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