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平市恒远洗煤有限公司 高平市隆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平市恒远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017.75万元,并自2018年11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759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和罚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高平市隆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平市恒远洗煤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平市隆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平市恒远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88元,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高平市恒远洗煤有限公司、高平市隆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