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大同凯宇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民初4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大同凯宇运业有限公司对该款负连带责任;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2600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大同凯宇运业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25129.6元;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民初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1077.4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6591.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1251元,由***负担59元,由***负担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397元,由***负担2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