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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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1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13元,由被告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