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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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冕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凉山州商业银行(帐号为12×××77)存款,冻结限额为380万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安装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