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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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1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四川仁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