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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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得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乐山中天地林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478011PIFG30051)项下的垫款本金1,075,789.58元和利息(1、截止到2019年3月26日的利息为154,294.57元;2、以垫款本金1,075,789.58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025%计算利息。); 二、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8011L1DG30019)项下的借款本金16,481,000元和利息、复利、罚息(1、截止到2019年3月26日,利息为1,322,284.65元,复利为505,357.59元,罚息为4,977,901元;2、以借款本金16,48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罚息;3、以利息1,322,284.65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7日起至利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复利。); 三、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名下的抵押物:权证号为马边林证字(2009)第25332、16359、25440、25441、25442、25443、25444号的林权享有抵押权,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的债务在2,100万元的限度,有权就上述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乐山中天地林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为:权证号为马边林证字(2009)第16357、16358、16360、25333、25439、25500号的林权享有抵押权,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的债务在1,300万元的限度,有权就上述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的债务时,乐山中天地林产业有限公司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四川汇得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的债务在6,000万元的限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11元,减半收取83,255.5元,由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中天地林产业有限公司、四川汇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