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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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115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凌,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供电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991727964。

负责人:林双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洪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文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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