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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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115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凌,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供电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991727964。 负责人:林双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洪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文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