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中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中宏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蓝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79.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及违约金(2016年12月2日前利息为486.5万元,2016年12月3日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合并计算为以本金1279.5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还款顺序为先还本金后还利息); 三、被告洛阳中宏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中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蓝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对前款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7990元,原告***承担10230元,剩余诉讼费127760元、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其他被告对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