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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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 梁山县华鹏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22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2700元中的10000元;误工费17499元、护理费648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790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以上共计1163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医疗费2022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2700元,共计23550.58元,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10000元,计款13550.5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600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14000元。 四、被告梁山县华鹏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所花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98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被告梁山县华鹏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32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