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宝置业(南宁)有限公司 南宁市健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天宝置业(南宁)有限公司与被告***2012年3月5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00233128)于2016年8月19日起解除; 二、原告天宝置业(南宁)有限公司有权从被告***已支付的1015539元购房款中优先直接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偿还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止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761437元、银行的诉讼受理费11234元、律师费31235元、公告费350元; 三、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宝置业(南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8681元; 四、被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应在被告***因购买位于青秀区桂花路9号香港园区2栋3单元105号房所欠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的十日内,协助配合原告天宝置业(南宁)有限公司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撤销手续; 五、驳回原告天宝置业(南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将位于青秀区桂花路9号香港园区2栋3单元105号房恢复原状、返还房屋并协助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登记编号:2012032XXX50)、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邕房预字第12XXX82号)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天宝置业(南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返还逾期交房违约金43035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天宝置业(南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03107.8元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天宝置业(南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税费203425.56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0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