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药局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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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红事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6日向原告***作出的(南兴)食药监食复函[2017]110651号《回复》; 二、责令被告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