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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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忠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车牌号为闽E×××××(车架号)、闽E×××××(车架号)、闽E×××××(车架号)三部车辆及对应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给漳州市忠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漳州市忠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代缴的闽E×××××的保险费用4489.65元、闽E×××××、闽E×××××、闽E×××××三部车2016年的流量费648元; 三、驳回漳州市忠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由漳州市忠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32元,由***负担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