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掖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掖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66600元,利息822030.69元(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合计1488630.69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张掖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金32542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9元,减半收取9544.5元,由原告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4.5元,由被告张掖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5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3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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