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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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50842.45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合计382081.24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11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85元,由***负担3516元,由***、***、***、***负担3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