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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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7日、2012年9月29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6辆12方混凝土搅拌车返还给被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三、被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25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5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0日起自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5%计算,其中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800376元); 四、被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5万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50元,由被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7946元,原告***负担57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